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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旺旺使用规则
 2014-01-27
阿里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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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旺旺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使用阿里旺旺的各项行为均需遵守如下所列规则。制定这些规则的目的是:维护阿里旺旺的正常运营秩序,保障用户的合法权利。在下文中,并未对这些使用规则逐一进行详细讲解,只是举例介绍了用户使用阿里旺旺的相关要求和条件。阿里巴巴有权根据《阿里旺旺软件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随时对如下所列规则进行修订。 一、禁止类行为规则: (一)有关发送非法消息、广告消息、垃圾消息方面的禁止类行为规则: 1.以任何方式将阿里旺旺用于发表、传送、散布或传播任何法律禁止的、不当的、诈骗性的、亵渎性的、诽谤性的、淫秽的、粗俗的、暴力的标题、名称、资料或信息,如虚假的中奖消息; 2.以任何方式将阿里旺旺用于群发任何重复的或未经请求的广告消息,如中国站卖家店铺消息、产品或服务消息; 3.以任何方式将阿里旺旺用于调查、竞赛、传销、兜售侵权商品、群发链式邮件、垃圾电子邮件和垃圾消息; (二)有关危害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禁止类行为规则: 1.通过阿里旺旺进行任何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行为,以任何方式损坏或破坏阿里旺旺或使其不能运行或超负荷或干扰第三方对阿里旺旺的使用; 2.将阿里旺旺用于传送含有病毒、木马、不安全链接的文件和图片,或其他任何可能破坏他人电脑运行或他人财产安全的类似软件或程序; 3.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访问任何与阿里旺旺关联的所有帐户、计算机系统或网络; 4.以任何方式获取、收集用户并非有意披露的资料或信息,如用户ID、电子邮件地址、家庭地址等用户注册信息; 5.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破解阿里旺旺技术,并开发与之相关的衍生产品、服务、插件、外挂软件等; 6.制造假身份以误导、欺骗他人; (三)有关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方面的禁止类行为规则: 1.以任何方式将阿里旺旺用于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实现传送含有受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图像、相片、软件或其他资料的文件,除非用户拥有或控制着相应的权利或已得到所有必要的授权; 2.通过阿里旺旺传送文件过程中,伪造或删除任何作者署名、法律或其他正当的通告、专有设计、产地或软件来源的标记或传送的文件中包含的其他资料; 3.通过阿里旺旺诽谤、骚扰、跟踪、威胁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违反任何适用于阿里旺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处罚规则 针对用户进行上述禁止类行为,我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罚: 一级处罚:限制使用阿里旺旺部分功能,如:2个小时内无法向陌生人发送消息;阿里旺旺等级权限下降等。 二级处罚:限制旺旺登陆至少2个小时。 三级处罚:冻结阿里旺旺会员账户(视情节严重情况,决定相应的冻结期限); 除上述处罚规则外,阿里巴巴保留采取法律手段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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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中国网站规则
 2014-01-27
阿里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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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阿里巴巴中国网站用户的合法权益,创建、维护和谐的网络商业环境,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使用阿里巴巴中国网站任何产品或服务(以下统称“服务”)的用户。 第三条 用户在适用规则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 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与阿里巴巴签署的协议、阿里巴巴中国网站服务条款、网站规则。 第五条 若本规则的规定同用户与阿里巴巴签署的协议的约定相冲突,则优先适用双方协议的约定。协议中未约定的,则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阿里巴巴有权酌情处理,但阿里巴巴对用户的处理不能免除用户应尽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阿里巴巴有权视需要对本规则做修订,对本规则的修订在阿里巴巴中国网站上公告后生效。 第二章 定义 第七条 阿里巴巴:指阿里巴巴中国网站,所涉域名为:alibaba.com.cn; alibaba.cn; 1688.com; exodus.1688.com。 第八条 用户:指阿里巴巴各项服务的使用者。 第九条 会员:指与阿里巴巴签订《阿里巴巴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流程的用户。一个会员可以拥有多个帐号,每个帐号对应唯一的会员。 第十条 买家:指在阿里巴巴上浏览或购买产品或发布询价单的用户。 第十一条 卖家:指在阿里巴巴上发布产品信息或公司信息的会员。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阿里巴巴中国网站会员在成功完成支付宝担保交易后,对每一笔交易,买卖双方均有权对对方交易的情况作评价,即为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投诉方:指发起投诉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被投诉方:指投诉方所投诉的阿里巴巴中国网站用户。 第十五条 反通知:被投诉方接到投诉方的投诉通知后向阿里巴巴提交的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旺铺:也称专用网址,是卖家在阿里巴巴中国网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之一。 第十七条 旺铺域名:用户可以通过点击旺铺域名链接或者直接输入旺铺域名进入对应的旺铺,阿里巴巴旺铺域名都以*.cn.1688.com形式展示。 第十八条 处罚:指用户因自身违规行为而被处理,具体种类包括:警告、下架、删除、降权、帐号限权、帐号关闭等。警告:指阿里巴巴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提醒、告诫用户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规,应当及时予以改正,如仍进行或不停止违规行为,将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理。下架:指阿里巴巴针对违规信息将进行信息下架,信息下架后用户仍可进行修改,修改正确后,信息方可正常发布。删除:指阿里巴巴针对违规信息做删除的处理,信息删除后用户不可修改。降权:指用户发布的商品信息排序被置后。帐号限权:指阿里巴巴暂停用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限:暂停旺铺的访问权限、对已发布的所有信息执行下架处理(如有)、暂停供求信息的操作权限等。被限权用户在限权期限内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诚信通服务费、黄金展位费用等,如有)照常计算,服务期限不予延长。帐号关闭:阿里巴巴终止向用户提供任何服务,并不予退返服务费(如有)。 第三章 用户行为规则 第一节 注册帐号注册 第十九条 用户在阿里巴巴注册帐号时需同意并遵守《阿里巴巴服务条款》;用户会员名(ID,也称会员帐号或帐号)、旺铺或旺铺域名中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或干扰阿里巴巴正常运营秩序等的相关信息;同一个会员名只能注册一个帐号,并且验证该帐号有效的手机号或邮箱未用于其它帐号的验证。帐号管理 第二十条 禁止会员帐号未经阿里巴巴审核同意随意转让他人或其他企业使用;随意转让会员帐号的将被关闭,且转让方还须承担该帐号下所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阿里巴巴有权关闭未通过身份认证或虽通过身份认证但连续超过一年未登录的会员帐号;阿里巴巴有权关闭涉嫌欺诈等重度违规行为的会员帐号,并有权删除该帐号下所有相关信息;会员可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网站客服主动申请关闭其帐号。 第二节 经营信息发布/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用户在阿里巴巴中国网站发布信息应遵循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的基本原则,并应遵循《信息发布规则》 ,对自己发布的信息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干扰阿里巴巴中国网站运营秩序等相关内容。支付 第二十三条 当交易双方选择并确认支付宝中介服务后,应遵循《支付宝交易通用规则》。退款 第二十四条 买家自付款之时起即可申请退款。自买家申请退款之时起7天内卖家未点击发货的,阿里巴巴将通知支付宝退款给买家。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买家申请退款后,依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 卖家拒绝退款申请后,买家有权修改退款申请、申请客服介入或确认收货。卖家拒绝退款申请后的15天内,如买家未做任何操作,退款申请将被关闭,交易正常进行; (二) 买家申请“不需要退货“退款,卖家同意退款申请或在7天内未操作的,阿里巴巴将通知支付宝退款给买家; (三) 买家申请“需要退货“退款,卖家同意退款申请或7天内未操作的,按以下情形处理:1.买家未在15天内点击退货,退款申请关闭,交易正常进行;2.买家在15天内点击退货,卖家确认收货,将通知支付宝退款给买家;3.买家在15天内点击退货,卖家在买家点击退货后的15天内未确认收货且未做任何操作,将通知支付宝退款给买家。说明:以上退款规则仅适用于阿里巴巴平台上的一般支付宝担保交易。维权(交易投诉)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就交易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一方或双方可申请提交阿里巴巴进行斡旋处理,阿里巴巴有权遵循《交易争议处理规则》 决定受理或不受理相关争议,并对相关事实进行认定及对用户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评价 第二十七条 买卖双方有权基于真实的交易在支付宝交易成功后30天内进行相互评价,评价方需对交易结果作出真实、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在信用评价中,30天内双方均未评价,则双方信用积分不变;评价人若给予四星及以上评价,则被评价人信用积分增加;若给予三星评价,则被评价人信用积分不变;若给予三星以下评价,则被评价人信用积分减少;如评价人给予四星及以上评价而对方未在30天内给其评价,则评价人信用积分增加;如评价人给予三星及以下评价而对方未在30天内给其评价,则评价人信用积分不变。具体的加减分分数,将遵循《信用评价体系规则》,根据不同的交易金额区间计算得出。 第四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违规行为定义 第二十九条 违规行为是指用户违反阿里巴巴的网站规则或其与阿里巴巴签订的任何合同的行为。 第二节 违规行为违禁信息发布 第三十条 指用户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或阿里巴巴中国网站禁止或限制的商品信息行为。用户发布的商品信息一经认定属于禁止、限制销售商品信息,阿里巴巴将按照《违禁信息发布处理规则》 处理,立即删除该商品信息,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警告、帐号限权直至帐号关闭等处罚。违规信息发布 第三十一条 指用户在阿里巴巴中国网站涉嫌以下几种违规信息发布行为:重复信息违规、使用恶意外部软件违规、产品标题违规、产品属性不实、产品归类错误、商品信息描述不实、无货空挂、虚假价格违规、询价单违规等;用户发布的商品信息一经认定属于违规信息,阿里巴巴将按照《违规信息发布处理规则》 ,根据情节严重对用户予以产品信息下架、信息删除、帐号限权等处罚。知识产权侵权 第三十二条 指用户在阿里巴巴中国网站发布的信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权利。用户发布的信息一旦收到相关侵权投诉,应及时提交反通知及证明材料,说明产品合法性,用户应保证提供的反通知资料真实、合法、有效,若未及时提交反通知,或提交的反通知不成立,阿里巴巴将按照《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则》 ,根据视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信息删除、帐号限权直至帐号关闭等处罚。不实交易方式 第三十三条 指用户在阿里巴巴中国网站发布的商品信息中明确支持支付宝担保交易,但在买家与其交易的具体过程中,却以种种理由拒绝采取支付宝担保方式进行交易。用户发布的商品信息一经认定属于不实交易方式信息,立即删除该商品信息,同时将按照《不实交易方式处理规则》,根据行为次数对用户予以警告、帐号限权直至帐号关闭等处罚。虚假交易 第三十四条 是指用户在阿里巴巴中国网站以不正当提升排序为目的,提供虚构、伪造的交易凭证或在线生成虚假交易数据的行为。一旦用户有虚假交易的行为,阿里巴巴将按照《虚假交易处理规则》,删除或关闭虚假交易的内容,并根据视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警告、帐号限权直至帐号关闭等处罚。恶意评价 第三十五条 是指评价方以敲诈勒索或其它不当利益为目的,有意在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给予对方三星及以下的评价行为。被评价方收到恶意评价后可提交给阿里巴巴进行处理,阿里巴巴将按照《恶意评价处理规则》删除评价及调整相应的评价积分,并根据情节严重对用户予以帐号限权直至帐号关闭等处罚。 第三节 违规行为处理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用户有违规行为的,阿里巴巴有权按照违规各处理规则对用户予以违规扣分及处罚;同时每个自然月阿里巴巴将按照《交易争议综合考评规则》对卖家进行综合累计考评,并视考评结果对达到考评处罚标准的用户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十七条 用户违规扣分将在该次扣分之日起一年后做对应清除处理(如2011年12月31日发生违规扣分,该笔扣分将在2012年12月30日二十四时清除),但因扣分达到60分或以上致使帐号关闭的除外。 第四节 违规行为处理的申诉 第三十八条 因发布限制产品信息行为对阿里巴巴处理有异议的,被投诉人可依据以下流程进行申诉: 第三十九条 对知识产权侵权类的违规行为处理的申诉,被投诉人须在被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明。虚假交易的申诉,被投诉人须在被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明。逾期未提交证据或提交证据不充分的,阿里巴巴有权根据当时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判断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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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信息的公告
 2014-01-26
阿里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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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阿里巴巴会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和个人对爆炸性、毒害性物质的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均有严格的前置许可要求或限制。阿里巴巴中国站现决定对剧毒化学品类、剧毒物品类、爆炸品类下的产品信息进行清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剧毒化学品类: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管控。 该目录目前共收录335种剧毒化学品,且该目录将随着我国对化学品危险性鉴别水平和毒性认识的提高,不定期进行修订和公布新的目录。 二、剧毒物品类: 剧毒物品的名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8-93(剧毒物品品名表)》为准。剧毒物品包含以下4类: 第1类:A级无机剧毒物 第2类:A级有机剧毒物 第3类:B级无机剧毒物 第4类:B级有机剧毒物 三、爆炸品类: 爆炸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进行管控。爆炸品包含以下3类: 第1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2类: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3类: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 爆炸品还可以按性质和用途分为以下4类: 1)点火器材。一般用于引爆雷管或黑火药,如导火索、拉火管等。 2)起爆器材。一般用于引爆炸药一类物品,如导爆索和雷管等。 3)炸药和爆炸性药品。通常指在工农业生产或军事上利用化学能的物品,按它们的灵敏度和爆炸威力又可分为3类,即:起爆药、爆破药、火药。 4)其他爆炸物品。一般指含有火(炸)药的制品,如爆竹等。 若会员此前已发布的相关信息属于以上品类范畴,请在2014年2月16日前按要求删除相关产品信息,逾期未删除的,阿里巴巴将于2014年2月17日起对该等信息进行删除,并有权根据《违禁信息发布处理规则》做出相应处罚。 特此公告! 附: 1、《剧毒化学品名录》 2、《剧毒物品品名表》 3、《爆炸品》 阿里巴巴 201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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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通知
 2014-01-23
阿里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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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阿里巴巴会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在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此次新修订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等规定与广大卖家密切相关,其中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新增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条解读: 1、除了法律规定的特定商品以及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卖家必须支持消费者提出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要求。 2、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时间自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 3、卖家应在收到消费者退货后七天内退款。 4、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不影响二次销售且需承担退货运费,如运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针对新消法就“七天无理由退货”等新增规定,阿里巴巴提示广大用户认真阅读并理解掌握,同时为方便卖家发布商品,阿里巴巴已着手对各商品行业类目进行梳理,后续将根据不同性质的商品类目分别设置是否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选项,卖家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操作,请广大用户密切关注后续通知与公告。 特此通知! 阿里巴巴 20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