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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阿里规则推送:关于安心购退出机制的通知

规则中心 最新规则公告
  • 阿里巴巴中国站产品抽检规范
     2016-12-12
     阿里巴巴
     阅读(3402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阿里巴巴中国站产品抽检(以下简称“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阿里巴巴中国站《产品品质违规处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用户在阿里巴巴中国站(1688.com)发布的所有产品,具体抽检规范详见各行业抽检行为规范细则。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抽检是指阿里巴巴为监督产品质量,组织对用户在阿里巴巴中国站所发布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检不合格及存在其他产品品质违规情形的产品,按阿里巴巴《产品品质违规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第四条  抽检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  抽检范围包括阿里巴巴中国站所有产品,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用户、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作为重点抽检对象。 第六条 阿里巴巴对产品品质的检测将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其标注的执行标准执行。 第七条  阿里巴巴不向被抽检用户收取检验费用(复验除外)。 第八条  对阿里巴巴线下进行的抽检,用户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抽检工作。   第二章 抽检的组织 第九条  阿里巴巴将会不定期地对用户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发布的产品发起抽检。 第十条  阿里巴巴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抽检相关工作。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按协议保证所承担抽检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阿里巴巴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阿里巴巴会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相关考核办法,对抽检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阿里巴巴将终止与其的合作。 第十一条  阿里巴巴会根据网站市场监管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二条    抽样方式包括线上购买抽样与线下实地抽样两种形式。 第十三条    线上抽样是指阿里巴巴委托检验机构,以匿名的形式在线购买用户在阿里巴巴中国站所发布的产品。 第十四条    采取线上抽样的形式时,检验机构不得告知商家本次购买商品的用途或对外披露购买使用的账号信息,违反规定的抽样将作废。 第十五条    线下抽样是指阿里巴巴委托检验机构,在线下对产品进行随机抽样,抽样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现场、成品仓库以及物流转运点等。 第十六条    采取线下抽样的形式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用户出示阿里巴巴开具的抽检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抽检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对于企业性质的用户,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阿里巴巴。 第十七条    采取线下抽样的形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无法出具抽检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抽检通知书不符的; (三)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抽检通知书不一致的; (四)要求用户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十八条    采取线下抽样的形式,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    采取线下抽样的形式时,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对于易碎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第二十条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抽检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并报阿里巴巴。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产品的数量,应确保产品数量能够完成复验(不予复验的情况除外)。   第四章 检 验 第二十二条  阿里巴巴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对抽检产品进行检验工作。 第二十三条  阿里巴巴对产品品质的检测将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其标注的执行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第二十五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阿里巴巴。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二十七条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且检验方法一致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第二八条    当检验项目中任意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合格。   第五章 异议复检 第二九条    被抽检用户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日内,以邮件的形式向阿里巴巴提出申诉(标识标签除外)。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且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可申明是否需要复验。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条    复验优先采用原检验样品的残样,无法在残样上进行复验的,则使用备样进行复验。 第三十一条  复验结果仍为不合格产品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复验结果发生变更的,则以复验结果为准。 第三十二条  申诉人申请复验的,需将复验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复验后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复验: (1) 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2) 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3) 无备样或者备样与原样存在明显的差异(如颜色不同,款式不同),而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验的情况;   (4) 检验项目甲醛、微生物、标签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阿里巴巴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经营环境的变化等因素及时地修订本规范并予以公示,修订后的规范于公示公告中指定的日期起生效。

  • 描述不符认定与实施细则
     2016-12-05
     阿里巴巴
     阅读(114次)

      1688商家对产品材质、成份信息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产品“一般不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产品描述或者标识标注(以下简称标称值)为纤维(包括棉、麻、粘纤、锦纶、涤纶、羊毛等)的,实际材质、成份结果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 (1)标明的纤维含量>10%,偏差超过5%; (2)标明的纤维含量≤10%,偏差超过3%; (3)当某种纤维标明的含量≤3%时,实际含量为0; (4)当标称值的仅有一种纤维,如标明“全”、“纯”、“100%”等字样表示纤维含量,纤维含量中存在其他任何成分的;其中,如标称值是全、纯、100%羊绒的,羊绒成分含量小于95%的,或者羊绒成分含量大于等于95%,但差值部分材质非羊毛的。 2、产品描述或者标识标注的填充物为纤维(包括棉、麻、粘纤、锦纶、涤纶、羊毛等)、实际材质、成分结果在以下任意情形: (1)标明的纤维含量>20%,偏差超过10%; (2)标明的纤维含量≤20%,偏差超过5%; (3)标明的纤维含量≤5%,实际含量为0; (4)当标称值的仅有一种纤维,如标明“全”、“纯”、“100%”等字样表示纤维含量,纤维含量中存在其他任何成分的;其中,如标称值是全、纯、100%羊绒的,羊绒成分含量小于95%的,或者羊绒成分含量大于等于95%,但差值部分材质非羊毛的。 3、产品描述或者标识标注为羽绒(包括白鸭绒,灰鸭绒,白鹅绒,灰鹅绒等)的,实际材质、成份结果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 (1)标称值中羽绒种类为鹅绒(包括白鹅绒、灰鹅绒)的,鸭毛含量超过毛片总量的15%,,或鸭绒含量超过绒子总量的15%; (2)标称值中羽绒种类为白绒(白鹅绒、白鸭绒),异色毛绒、陆禽毛含量超标; (3)羽绒服装含绒量以标称值为基准,含绒量偏差<-3%,或绒子含量<含绒量标称值的90%;羽绒寝具用品(标称绒子含量≥50%)绒子含量以标称值为基准,绒子含量偏差<-5%;羽毛寝具用品(标称绒子含量<50%),偏差<-3%。 (4)充绒量或填充物质量偏差以标称值为基准,偏差<-5%。 4、产品描述或者标识标注为皮革(如羊皮、牛皮等)的,实际材质、成份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以牛皮革类产品举例:标注“牛皮革”或者“头层牛皮革”,检验结果为牛剖层革,牛剖层移膜革,牛剖层绒面革。 (2)标注聚氨酯(PU)人造革(或合成革),检验结果为聚氯乙烯(PVC)人造革(或合成革)。 5、产品描述或者标识标注为葡萄酒的,实际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 (1)葡萄酒中掺入外源水、糖、CO2等的情形,法规规定的限量内少量添加以满足工艺需求的除外。 6、滋补品类产品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 (1)产品描述为蜂蜜、三七、虫草、西洋参、燕窝、灵芝等滋补品,实际掺入其它物质(如蜂蜜中掺入C4植物糖,三七粉中掺入玉米淀粉等),且未在产品标签中进行说明的,法规规定的限量内少量添加以满足工艺需求的除外; (2)产品描述为带有溯源码的干燕窝,但在实物产品中并未带有溯源码,或通过中国燕窝溯源管理服务平台(http://ebn.caiq.org.cn/)查询该溯源码不存在或者不相符的。 7、除以上情形外,国家、行业标准就材质、成份等有其他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关于对“地笼”“地笼网”“地龙捕鱼网”等非法捕鱼工具管控的通知
     2016-11-21
     阿里巴巴
     阅读(131次)

    尊敬的阿里巴巴会员:             由于“地笼”等同类渔具的渔获对象主要为水生动物苗种与幼体,因此,其使用过程中对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构成严重破坏。近年,北京、浙江、江苏、湖南等地区的渔政部门相继对 “地笼”(民间也俗称为“绝户网”“迷魂笼”等)这一非法渔具开展了大量的查处执法活动。     为此,平台为积极配合渔政部门执法活动、保护国家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现将“地笼”等这一渔具类商品明确纳入《违禁信息发布处理规则》,并依照规则严格予以管控。     自2016年11月28日起,平台将对同类商品执行禁售措施。希望相关卖家在此之前尽快做好商品自检自查工作,避免不必要的违规行为。                                                                                                                                 阿里巴巴    2016年11月21日 

  • 关于物联网卡商品禁售专项整治的公告
     2016-11-21
     阿里巴巴
     阅读(110次)

    尊敬的阿里巴巴会员:    2016年9月,平台为配合国家电信管理部门打击电信诈骗、落实通讯类产品实名登记工作,对于未经确认实名登记标准化流程、存在实名登记风险漏洞的物联网卡制定了禁售措施,详见2016年9月1日公告。    近期,我们发现部分会员在交易行为中存在“附随商品赠送物联网卡”的行为。鉴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信部网安函﹝2016﹞452号)》的最新要求,在平台规则已明确的情况下,我们再次重申:“附随商品赠送物联网卡”与销售行为属同一性质,同样适用上述禁售规则进行管理。    为了更好地执行监管部门要求、规范市场秩序、避免相关风险,平台将于2016年11月28日起对“附随商品赠送物联网卡”进行排查工作,若发现此类违规行为,则依照相关平台规则予以处置。请会员务必在此之前做好自查自检,避免不必要的违规行为及相应的规则处置后果。望各位会员积极配合,与平台、监管部门共同打造合规、安全、可信的通讯类产品市场环境。    后续,若通讯类市场监管政策变化、市场秩序发展态势良好、实名登记标准化水平符合法定要求,我们仍会重新考量制定符合监管需求与市场需求的管理方式。    特此通知,敬请知悉,感谢您对1688平台的支持与关注!     阿里巴巴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