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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农药管控的通知
 2016-12-26
阿里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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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阿里巴巴会员: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农业部相关公告,自2017年1月10日起,平台将基于国家禁限用农药及剧毒类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求对部分农药类商品执行禁售措施(相关名录查看)。希望相关卖家在此之前尽快做好商品的自检自查工作,避免不必要的违规行为。同时,阿里巴巴将对现行的《违禁信息发布处理规则》进行修订,新修改后的规则于2017年1月10日正式生效施行,请广大会员注意规则变化。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违禁信息发布处理规则》 《违禁信息发布处理规则》 二、处理规则 二、处理规则 (二)发布以下商品或信息的,每次扣二十四分,并删除违禁信息: (二)发布以下商品或信息的,每次扣二十四分,并删除违禁信息: 无 5.国家禁限用类农药 国家禁限用农药及剧毒类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类商品名录如下: 一、以下名录中相关农药类产品、农药原药及农药制剂均禁止发布与交易(下述名称包含但不仅限于商品名、化学品名、通称、惯称、别称等)、 农药名称 艾氏剂 胺苯磺隆单剂 胺苯磺隆复配制剂 八氯二丙醚 百草枯 苯线磷 除草醚 滴滴涕 狄氏剂 敌枯双 地虫硫磷 毒杀芬 毒鼠硅 毒鼠强 对硫磷 二溴氯丙烷 二溴乙烷 氟乙酸钠 氟乙酰胺 福美甲胂 福美胂 汞制剂 甲胺磷 甲磺隆复配制剂 甲磺隆单剂 甲基对硫磷 久效磷 磷胺 磷化钙 磷化镁 磷化锌 硫线磷 六六六 氯磺隆 铅类 三氯杀螨醇 杀虫脒 砷类 甘氟 特丁硫磷 蝇毒磷 治螟磷 胺吸磷 百治磷 苯硫膦 虫线磷 地胺磷 丁硫环磷 毒虫畏 对氧磷 发硫磷 丰索磷 甲硫磷 久效威 甲基硫环磷 氯甲硫磷 扑杀磷 杀鼠醚 速灭磷 威菌磷 溴敌隆 乙拌磷 异艾氏剂 异狄氏剂 甲拌磷 内吸磷 涕灭威 硫环磷 克百威 氯化苦 二、以下名录中相关农药成品、农药制剂均禁止发布与交易(包含但不仅限于商品名、化学品名、通称、惯称、别称等) 农药名称 2,4-滴丁酯 甲基异柳磷 磷化铝 硫丹 灭多威 灭线磷 杀扑磷 水胺硫磷 溴甲烷 氧乐果 丁酰肼 毒死蜱 氟虫双酰胺 氟虫腈 氯唑磷 氰戊菊酯 三唑磷 阿里巴巴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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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中国站食品管理规范
 2016-12-19
阿里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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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阿里巴巴中国站食品行业的管理,保障阿里巴巴中国站买家的合法权益,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阿里巴巴服务条款》、《阿里巴巴中国网站规则》、《阿里巴巴食品行业标准》、《阿里巴巴保健食品行业标准》、《产品品质违规处理规则》、《阿里巴巴中国站产品抽检规范》、《违规宣传处理规则》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在阿里巴巴中国站经营和购买食品(含保健食品)的用户。 第二章 商家经营资质要求 第一节 保健食品 商家从事保健食品生产与销售 第三条 商家须具有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GMP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等。 第四条 商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发布的保健食品类产品须在其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范围内,且商家仅可销售其自身所生产的保健食品,如:商家发布“保健饮料”相关产品信息,则其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范围须包含“保健食品生产销售(饮料)”等相关字样。 商家仅从事保健食品销售 第五条 商家须具有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第六条 商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发布的保健食品类产品须在其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书所载明的许可范围内。 第七条 商家须核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商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上发布的保健食品类产品须在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范围内。 第二节 其他食品 商家从事食品生产与销售 第八条 商家须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即《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商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发布的食品类产品信息须在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且商家仅可销售其自身所生产的食品,如:商家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产品信息,则其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须包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商家仅从事食品销售 第十条 商家须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即《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商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发布的食品类产品信息须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范围内,如:商家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产品信息,则《食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范围须包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如商家发布“乳制品”相关产品信息,则《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范围须包含“乳制品”。 第十二条 商家须核验食品生产者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且确保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上发布的食品类产品须在生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内。 第三节 食品添加剂 第十三条 商家如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须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即《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商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发布的食品添加剂类产品信息须在其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内。 第三章 商品发布 第一节 商品发布要求 第十五条 商家应按《阿里巴巴中国网站规则》及阿里巴巴中国站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行业标准等)要求发布商品或信息。 第十六条 商家对商品的描述应与买家收到的商品或经阿里巴巴中国站官方抽检的商品相符,且商家应当对商品瑕疵、保质期、生产日期、附带品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商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发布商品应严格遵守以下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商品发布标准 适用范围 《阿里巴巴食品行业标准》 适用范围:食品、饮料、餐饮生鲜一级类目下所有食品类商品(但不包括未经深加工的蔬菜水果、未经深加工的肉类禽蛋及药材、保健食品);以及食品饮料加工、食品添加剂类目下的所有商品。 《阿里巴巴保健食品行业标准》 阿里巴巴中国站销售的保健食品类商品。 第二节 商品发布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商家未按《阿里巴巴中国网站规则》及阿里巴巴中国站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行业标准等)要求发布商品或信息的,按照《违规宣传处理规则》中滥发信息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买家收到的商品或经阿里巴巴中国站官方抽检的商品与达成交易时商家对商品的描述不相符,或商家未对商品瑕疵、保质期、生产日期、附带品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披露的,按照《产品品质违规处理规则》中描述不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商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发布商品若违反相关行业标准中关于商品发布的规定,阿里巴巴将对其违规商品给予下架,并按照有关规则对商家进行处理,本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新闻媒体曝光、国家质监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系质量不合格的线下某一品牌、品类、批次的商品,或其他要求协查的商品及店铺,及与阿里巴巴官方抽检到的特定商品相同的商品,阿里巴巴中国站将依照其情形严重程度,采取下架商品、删除商品、禁止发布、帐号限权等处理措施对其进行临时性的市场管控,直至帐号关闭。 第四章 商品品质 第一节 商品抽检 第二十二条 阿里巴巴将按照《阿里巴巴中国站产品抽检规范》的规定,对商家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出售的商品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抽检。 第二节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商家出售假冒商品的,将按照《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则》中严重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商家出售商品未依法取得相应生产经营可证或不在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所载明的经营/许可范围内,将按照《产品品质违规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商家出售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阿里巴巴中国站公布的相应行业标准的,将按照《产品品质违规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商家出售未按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贴附标识标签、或标识标签中内容的标注形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的商品,将按照《产品品质违规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召回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商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召回。 第二十八条 对于应当召回的食品,商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买家,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第二十九条 商家怠于召回的,阿里巴巴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限制发布商品、限制营销活动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 投诉举报 第三十条 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向平台投诉举报: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一节 交易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买卖双方在交易履行过程中产生交易争议,因双方无法自行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一方或双方可申请阿里巴巴客服介入,并按照《交易争议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服务终止 第三十二条 商家发生以下任一情形,阿里巴巴有权终止服务,并进行关闭账号处理: (一)违规行为扣分达六十分; (二)向阿里巴巴提供伪造、变造的商家资质或商品资料; (三)其他根据《产品品质违规处理规则》等阿里巴巴中国站规则处罚需终止服务的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阿里巴巴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经营环境的变化等因素适时地修订本规范,并予以公示,修订后的规则于公示中指定日期起生效。用户继续使用阿里巴巴的服务,视为对该新修订规则的认可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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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保健食品行业标准
 2016-12-19
阿里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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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了提高阿里巴巴中国站保健食品行业的总体产品品质,更好地规范商家的发布行为和产品质量,特拟定保健食品行业标准文案。 本标准参考了以下国家行业性标准规范及法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6740《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阿里巴巴中国站销售的保健食品类产品所应遵循的基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阿里巴巴中国站销售的所有保健食品。 2 定义 保健食品,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指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本标准特指取得国家食药监等相关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即我们常说的“蓝帽子”健字号食品 。 3 商家经营资质要求 3.1商家从事保健食品生产与销售 3.1.1商家须具有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GMP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等; 3.1.2 商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发布的保健食品类产品须在其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范围内,且商家仅可销售其自身所生产的保健食品,如:商家发布“保健饮料”相关产品信息,则其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范围须包含“保健食品生产销售(饮料)”等相关字样。 3.2商家仅从事保健食品销售 3.2.1商家须具有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如《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3.2.2商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发布的保健食品类产品须在其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书所载明的许可范围内; 3.2.3 商家须核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商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上发布的保健食品类产品须在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范围内。 备注:以上证书均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加盖证件持有人公章,部分地区有特别规定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4 产品规范 4.1产品发布规范 4.1.1标题发布规范: 4.1.1.1标题必须按顺序包含品牌名+产品名称+规格。其中产品名称需是保健食品批文核准的产品名称,进口保健食品品牌英文名称应放在中文名称前面,中间用“/”分开,例如:K-Max/康麦斯,标题中关于产品本身的描述必需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4.1.2 主图发布规范 4.1.2.1 主图整体要求如下: ——主图图片必须达到5张且必须为实物拍摄图,并且每张图片像素必须大于等于750*750。 ——主图不许出现图片留白、拼接、水印、任何形式的边框,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该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秒杀、限时折扣、包邮、*折、满*送*等。 ——品牌LOGO放置于主图左上角,且像素不得大于200*200。 4.1.2.2主图展示内容要求如下: ——首张主图必须为白底的产品正面实物图,能清晰看到“蓝帽子”标识、商标及产品名称等信息。 ——第二张主图必须为保健食品标签实物图,能清晰展示产品名称、配料表、功效、适宜人群等信息。 ——第三张主图必须为保健食品侧面实物图,清晰展示产品的生产商等信息。 ——第四张主图必须为保健食品批文大图。 ——第五张主图可展示产品内容物图片或外包装其他版面信息。 主图展示模板如下: 4.1.3.产品属性发布规范: 产品发布时,必须正确填写品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和产品规格。属性栏填写的产品属性必须真实、有效,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产品名称、主要原料、保健功能、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等信息必须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标明的内容一致。 4.1.4 产品详情页面描述规范 1) 详情描述中必须包含一张能清晰且真实展现产品品牌的实物图片。 2) 详情描述中必须包含一张能清晰且真实展现保健食品标签信息的实物图片(标签信息应包含“4.2保健食品产品标识标志规范”中的相关内容),若主图中已展示品牌和中文标签,详情描述中可不必重复展示。 3)详情描述中必须上传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证。 4) 销售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必须在详情描述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5)临近保质期保健食品(临近保质期定义见附录B),必须在产品详情描述页面的最上方清晰明显地展示“临期产品”字样,字样大小“二号字体”,颜色为“标准红色”。 6)保健食品详情页面描述必须符合“5产品宣传规范”中包含的要求。 7)保健食品详情描述中必须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 4.2保健食品产品标识标志规范 标签应标明下列事项: 4.2.1保健食品名称; 4.2.2批准文号; 4.2.3主要原料; 4.2.4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4.2.5规格; 4.2.6保健功能; 4.2.7适宜人群; 4.2.8不适宜人群; 4.2.9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4.2.10保质期; 4.2.11储藏方法; 4.2.12产品标准号/执行标准(进口产品可免); 4.2.13生产企业; 4.2.14注意事项; 4.2.15须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4.2.16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他标签内容。 4.3产品质量规范 4.3.1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产品本身标注的执行标准及《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检测项目参考如下: ——保健食品标签 ——微生物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溶血性链球菌、副溶血性弧菌、溶血性链球菌、单增李斯特、黄曲霉B1、黄曲霉M1) ——重金属项目:铅、砷、汞 ——标志性功效成分 ——兴奋剂和激素 4.3.2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4.3.3保健食品禁止添加如西布曲名、酚酞等不能作为保健食品原料的违禁成分。 5 产品宣传规范 商家发布的保健食品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不得真人展示效果,所描述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信息,必需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保健食品宣传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含有使用该产品能获得健康的表述; ——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的作用; ——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含有“无效退款”、“XX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 ——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性表述; ——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评价性内容; ——利用和展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利用和展现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使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等; ——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 ——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保障健康或治疗病症所必需; ——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6 附则 阿里巴巴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经营环境的变化等因素及时地修订本行业标准 并予以公示,修订后的行业标准于公示公告中指定的日期起生效。用户继续使用阿里巴巴的服务,视为对该新修订行业标准的认可和接受。 附录 A 保健食品能宣称的30种功效(包括2003年前卫生部批准的功效): 附录 B 临近保质期的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两年及以上的(含两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90天; (二)保质期在一年上不足两年的,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三)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四)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五)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七)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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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食品行业标准
 2016-12-19
阿里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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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了提高阿里巴巴中国站食品行业的总体产品品质,更好地规范商家的发布行为和提升产品质量,特拟定食品行业标准。 本标准引用了以下国家法规及国家或行业标准:(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阿里巴巴中国站销售的食品类产品所应遵循的基本标准(保健食品行业标准另见《阿里巴巴保健食品行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阿里巴巴中国站销售的食品、饮料、餐饮生鲜一级类目下所有食品类产品,但不包括未经深加工的蔬菜水果、未经深加工的肉类禽蛋及药材、保健食品;以及食品饮料加工、食品添加剂下的所有产品。 2商家经营资质要求 2.1 商家从事食品生产与销售 2.1.1商家须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即《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2.1.2商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发布的食品类产品信息须在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且商家仅可销售其自身所生产的食品,如:商家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产品信息,则其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须包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2.2 商家仅从事食品销售 2.2.1商家须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即《食品经营许可证》; 2.2.2商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发布的食品类产品信息须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范围内,如:商家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产品信息,则《食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范围须包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2.2.3商家须核验食品生产者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且确保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上发布的食品类产品须在生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内。 备注:以上证书均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加盖证件持有人公章,部分地区有特别规定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2.3 商家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与销售 2.3.1商家如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须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即《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3.2商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发布的食品添加剂类产品信息须在其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内。 备注:以上证书均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加盖证件持有人公章,部分地区有特别规定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2.4 不得发布、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3产品发布规范 3.1 产品发布规范 3.1.1 标题发布规范 ——标题必须包含品牌名+产品名称,发布顺序必须按品牌名+产品名称的顺序发布(无品牌可用“OEM”替代或不描述品牌)。 3.1.2 主图图片发布规范 主图要求如下: ——主图图片必须达到3张以上,并且每张图片像素必须大于等于750*750。 ——主图的要求如下: ——必须为实物图; 图片不得拼接、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边框、留白、水印等,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该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秒杀、限时折扣、包邮、*折、满*送*等。 ———品牌LOGO放置于主图左上角,且像素不得大于200*200。 ———除产品外不得出现与产品无关的其他主体(人物等),为方便拍摄而放置产品的托盘等除外。 ——第三张主图为清晰可放大的产品标签实物图(进口食品必须展示中文标签实物图),且能清晰展示配料表、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贮存条件、营养成份表等,如果不能完全展现,则应在第四或第五张主图中展现。 主图模版如下: 第一张: 产品实物图(正面) 第二张: 产品实物图(产品+包装) 第三张: 产品标签实物图 第四张: 若在第三张图中无法完整展示标签的,需放产品标签实物图;若已完整展示的,可以不发布第四张主图或发布商家自己需要发布图片。 第五张: 若在第三张、第四张图中无法完整展示标签的,需放产品标签实物图;若已完整展示的,可以不发布第五张主图或发布商家自己需要发布图片。 3.1.3 产品属性发布规范 属性栏填写的产品属性必须真实,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发布)时,必须正确填写产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信息。 3.1.4 产品详情页描述规范 3.1.4.1 产品详情页面描述规范: 1)详情描述中必须包含一张能清晰且真实展现产品内容物或整体包装的实物图片。 2)详情描述中必须至少包含一张能清晰展示中文标签信息的实物图片(标签信息应包含“3.2食品标识标志规范”中的相关内容),若主图中已展示中文标签、整体包装或内容物图,详情描述中可不必重复展示。 3)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详情描述中须上传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必须在详情描述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4)临近保质期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请见附录C),必须在产品详情描述页面的最上方清晰明显地展示“临期产品”字样,字样大小“二号字体”,颜色为“标准红色”。 5)经原产地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等产品,必须展示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 6)进口产品,必须展示近一年内该产品的卫检证书和报关单(报关单上价格等敏感信息可模糊处理但必须展示进口数量及产品名称)。 7)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产品须在产品详情描述页面的最上方清晰明显地展示“含有转基因成分”字样,字样大小“二号字体”,颜色为“标准红色”。 8)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详情描述中同时发布。 3.1.4.2产品页面描述必须符合“4 产品宣传规范”包含的要求。 3.2 食品标识标志规范 3.2.1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食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规定。 3.2.2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标签应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乙醇含量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或执行标准(进口食品可免);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食品可免); (9)营养标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豁免的产品除外); (10)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且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3.2.3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2.4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3 产品质量规范 3.3.1 产品品质必须符合产品本身标注的执行标准、《食品安全法》及职能部门的公告,检测项目参考如下(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项目): ——食品标签 ——微生物:必须符合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及相关产品的标准要求 ——污染物限量:必须符合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中违法添加物 4 产品宣传规范 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详见附录B。 商家发布的食品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其保健作用;如: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不得与其他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不得利用和展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利用和展现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不得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5 附则 阿里巴巴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经营环境的变化等因素及时地修订本行业标准并予以公示,修订后的行业标准于公示公告中指定的日期起生效。用户继续使用阿里巴巴的服务,视为对该新修订行业标准的认可和接受。 附录A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A.1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 A.2 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 A.3 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 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装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 附录B 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D.1 本附录规定了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D.2 能量 人体需要能量来维持生命活动。 机体的生长发育和一切活动都需要能量。 适当的能量可以保持良好的健康状况。 能量摄入过高、缺少运动与超重和肥胖有关。 D.3蛋白质 蛋白质是人体的主要构成物质并提供多种氨基酸。 蛋白质是人体生命活动中必需的重要物质,有助于组织的形成和生长。 蛋白质有助于构成或修复人体组织。 蛋白质有助于组织的形成和生长。 蛋白质是组织形成和生长的主要营养素。 D.4 脂肪 脂肪提供高能量。 每日膳食中脂肪提供的能量比例不宜超过总能量的30 %。 脂肪是人体的重要组成成分。 脂肪可辅助脂溶性维生素的吸收。 脂肪提供人体必需脂肪酸。 D.4.1 饱和脂肪 饱和脂肪可促进食品中胆固醇的吸收。 饱和脂肪摄入过多有害健康。 过多摄入饱和脂肪可使胆固醇增高,摄入量应少于每日总能量的10 %。 D.4.2 反式脂肪酸 每天摄入反式脂肪酸不应超过2.2g,过多摄入有害健康。 反式脂肪酸摄入量应少于每日总能量的1 %,过多摄入有害健康。 过多摄入反式脂肪酸可使血液胆固醇增高,从而增加心血管疾病发生的风险。 D.5 胆固醇 成人一日膳食中胆固醇摄入总量不宜超过300 mg。 D.6 碳水化合物 碳水化合物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和能量主要来源。 碳水化合物是人类能量的主要来源。 碳水化合物是血糖生成的主要来源。 膳食中碳水化合物应占能量的60 %左右。 D.7 膳食纤维 膳食纤维有助于维持正常的肠道功能。 膳食纤维是低能量物质。 D.8 钠 钠能调节机体水分,维持酸碱平衡。 成人每日食盐的摄入量不超过6g。 钠摄入过高有害健康。 D.9 维生素A 维生素A有助于维持暗视力。 维生素A有助于维持皮肤和黏膜健康。 D.10 维生素D 维生素D可促进钙的吸收。 维生素D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健康。 维生素D有助于骨骼形成。 D.11 维生素E 维生素E有抗氧化作用。 D.12 维生素B1 维生素B1是能量代谢中不可缺少的成分。 维生素B1有助于维持神经系统的正常生理功能。 D.13 维生素B2 维生素B2有助于维持皮肤和黏膜健康。 维生素B2是能量代谢中不可缺少的成分。 D.14 维生素B6 维生素B6有助于蛋白质的代谢和利用。 D.15 维生素B12 维生素B12有助于红细胞形成。 D.16 维生素C 维生素C有助于维持皮肤和黏膜健康。 维生素C有助于维持骨骼、牙龈的健康。 维生素C可以促进铁的吸收。 维生素C有抗氧化作用。 D.17 烟酸 烟酸有助于维持皮肤和黏膜健康。 烟酸是能量代谢中不可缺少的成分。 烟酸有助于维持神经系统的健康。 D.18 叶酸 叶酸有助于胎儿大脑和神经系统的正常发育。 叶酸有助于红细胞形成。 叶酸有助于胎儿正常发育。 D.19 泛酸 泛酸是能量代谢和组织形成的重要成分。 D.20 钙 钙是人体骨骼和牙齿的主要组成成分,许多生理功能也需要钙的参与。 钙是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密度。 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发育。 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更坚固。 D.21 镁 镁是能量代谢、组织形成和骨骼发育的重要成分。 D.22 铁 铁是血红细胞形成的重要成分。 铁是血红细胞形成的必需元素。 铁对血红蛋白的产生是必需的。 D.23 锌 锌是儿童生长发育的必需元素。 锌有助于改善食欲。 锌有助于皮肤健康。 D.24 碘 碘是甲状腺发挥正常功能的元素。 附录C 临近保质期的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两年及以上的(含两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90天; (二)保质期在一年上不足两年的,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三)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四)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五)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七)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