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请登录  免费注册

最新阿里规则推送:关于安心购退出机制的通知

规则中心 最新规则公告
  • 阿里巴巴中国站交互信息规则
     2019-04-01
     阿里巴巴
     阅读(80次)

    一、概述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阿里巴巴中国站用户的权益,维护阿里巴巴中国站信息交互平台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阿里巴巴服务条款》、《阿里巴巴中国站规则》等相关协议和规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所有阿里巴巴中国站用户。 第三条 【定义】交互信息是指用户在阿里巴巴中国站交互平台上(包括但不限于旺铺、黄页、产品信息、论坛、阿里旺旺(千牛)、图片空间、APP等)制作、发布和传播的文字、图片、视频及表演(直播)等信息。 第四条 【效力级别】阿里巴巴中国站各交互平台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规定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二、发布要求: 第五条 用户在阿里巴巴中国站交互平台上制作、发布和传播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 (二)遵守国家的政策制度要求; (三)维护国家的利益; (四)维护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遵守社会公共秩序; (六)遵守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 (七)确保信息真实有出处。 第六条 用户在在阿里巴巴中国站交互平台制作、发布和传播的信息中不得含有以下违法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用户在在阿里巴巴中国站交互平台制作、发布和传播的信息中不得含有以下不良内容: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三、违规处理: 第七条 用户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阿里巴巴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删除信息、限制交互平台使用功能、关闭账户等处理措施: (一)发布违反《阿里巴巴中国站规则》、《信息发布规则》及《违禁信息发布规则》的相关信息; (二)发布的视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本标准附录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附录二《电影管理条例》、附录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附录四《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三)用户进行直播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本标准附录五《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四、附则 第八条  本规则于2019年04月15日生效。 第九条  用户制作、发布、传播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附录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录二:《电影管理条例》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录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附录四: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2009年03月31日)     附录五: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 重磅:市场监管部门权威解读《电子商务法》
     2019-03-25
     阿里巴巴
     阅读(108次)

      近日,网络经济发达的广东东莞,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网络商家关注的登记、税收、恶意职业报、平台数据报送等有关问题,联合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法》进行了专业的解读: 一、关于税务问题及追溯 市场监管局:《电子商务法》并没有对网店税收问题进行规制,也没有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对该法生效以前的行为,不会进行追溯。 二、关于平台经营数据报送 市场监管局: 《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报送经营者主体身份信息。网店经营数据涉及稳私信息、商业秘密,非因调查个案的需要,市场监管等政府部门不能要求平台进行报送。 也就是说,政府不能随意要求商家报送经营额等经营数据,电商平台不得擅自对外(包括对政府),报送店铺销售额等经营数据。 三、电商经营主体登记 市场监管局: 市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12月4日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网络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由常住地所在登记机关登记。 网店是否需要办理登记,由商家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客观判断,也可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东莞市深化商事制度综合改革试点试验基地电商虚拟园区,打造网店聚集高地,东城街道政府出台了实施免费登记托管、税收奖励等系列优惠鼓励网店申请营业执照的政策,一次也不用跑。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登录东莞商改基地为此专设的网站进一步咨询(网址:ooinn.com.cn)。 四、恶意职业投诉举报 市场监管局: 对严重困扰广大电商经营者的恶意投诉举报,一些地方已经率先出台政策进行遏制。广大网店要规范经营。但对于网店经营中的轻微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会以指导、教育为主。对于恶意索赔,政府将采取综合举措进行遏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原文

  • 交易争议情节严重类型的说明
     2019-03-15
     阿里巴巴
     阅读(100次)

    1)对买家人身或财产造成安全隐患风险,且情节严重的。 2)大量严重劣质、货不对板等。 3)引发新闻媒体等重大舆情曝光或被国家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通报,且情节严重的。 4)其他经阿里巴巴审慎评估后,认为需要关闭的情形。

  • 1688.com《电子商务法》重点说明
     2019-01-25
     阿里巴巴
     阅读(109次)

    一、电商法生效以后,纳税会有变化吗? 电商法并不涉及税种、税率等税制要素的调整。纳税相关问题仍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税收征管法》进行修订且生效的,我们也会第一时间通知大家,请大家保持关注。 国家正在持续推出减税降费的各项政策,助力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大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我们将继续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切实将“鼓励创新创业、持续减税降负、不断优化办税服务及简化流程”的政策落实好,帮助广大中小卖家发展。 二、电商法对证照公示是否有新的要求? 根据电商法相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除旺铺原营业执照亮照功能外,1688平台已通过系统协助商家公示相关行政许可信息。商家按照要求将营业执照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上传至平台,并及时进行更新即可 。 电商法的颁布实施并不影响商家正常合规经营,请商家安心照常营业。对于后续电商法相关的法规、规章发生修订和变化的,1688也将第一时间通知商家,再次感谢您对1688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