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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禁信息发布行为处理规则—药品、医疗器械类

规则类型: 公告 公告时间: 2018-01-19

点此查看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管控要求和上传详细解读

(七)药品、医疗器械类:
1.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有毒中药材;国家公示已查处、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假药、劣药及其他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药品除外);
每次扣十二分
规则背景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1)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医疗用毒性等药品,如三唑仑等精神类药品、可卡因等麻醉类药品、阿托品原料药等毒性西药、注射用亚锡甲基二磷酸盐等放射性药品、雄烯二醇等兴奋剂类药品;
2)国家有毒中药材名录中的28种有毒中药材及药监部门通报查处的有毒中药材,如生川乌等;
3)国家公示已查处或药监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
温馨提示
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药品,人用和兽用的都不可以发布;其他宠物药品是可以发布的,但必须清晰展示其商品的外包装,不要进行遮挡、涂改。
(七)药品、医疗器械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的假药、劣药;
每次扣十二分
规则背景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如香港天喜堂天喜丸等;
4)变质的;
5)被污染的;
6)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7)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8)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9)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10)超过有效期的;
11)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12)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13)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常见问题
自制药品可以发布吗?
为了广大消费者的安全,没有正规包装、厂家、批准文号并且明示或暗示具有治疗、治愈功效的未经批准生产的三无自制类药品均不可以发布。
(七)药品、医疗器械类:
3.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处方药药品
每次扣十二分
规则背景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药品,如处方药、中药配方颗粒、中药饮片等。
温馨提示
1)处方药是指有处方权的医生所开具出来的处方,并由此从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这类药品有国家正规的药品批准文号。
2)除国家有毒中药材名录中的28种有毒中药材及药监部门通报查处的有毒中药材外,其余单一的原生态中药材可以发布,但经过炮制等加工的单一药材明示或暗示具有对疾病治疗功能的不能发布;多种药材按某种配方制成中药,则这个配好的中药也是不可以发布的,包括民间药方、偏方、秘方等。
(七)药品、医疗器械类:
4. 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或国家管制的其他医疗器械;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及相关分类目录认定的“三类医疗器械”
每次扣十二分
规则背景
请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1)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等;
2)戒毒、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器械等;
3)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或地方药监局批准进入市场的医疗器械等;
4)国家召回、统一部门回收的医疗器械;
   
5)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及相关分类目录认定的“三类医疗器械”。
(七)药品、医疗器械类:
5.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
每次扣十二分
规则背景
请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医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管理类别的公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医学整容中所使用的透明质酸钠产品按照医疗器械进行管理,生产和经营此类产品须取得相关资质。
具体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1)瑞蓝、保妥氏、微晶瓷等美白针剂;
2)玻尿酸隆鼻隆下巴等溶脂针剂;
3)瘦脸瘦小腿等针剂。
常见问题
含玻尿酸成分的涂抹类美容产品可以发布吗?
可以的,但可用于注射的玻尿酸类产品不可以发布。
(七)药品、医疗器械类:
6. 国家公示查处的兽药;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兽药;兽药原料药;假、劣兽药;注射针剂类动物用药。
每次扣十二分
规则背景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1)《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规定的兽药,包括但不限于:禁用兽药;抗病毒药物;抗生素、合成抗菌药;解热镇痛类等其他药物;复方制剂等;
2)兽药监管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禁止使用的兽药或限制使用的兽药,如农业部176号、193号、2292号、1519号等公告中禁止的兽药目录;
3)兽药原料药;
4)兽药假药、兽药劣药;
5)注射针剂类动物用药。
温馨提示
1)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药品,人用和兽用的都不可以发布;其他宠物药品是可以发布的,但必须清晰展示其商品的外包装,不要进行遮挡、涂改。
2)非禁用兽药商品请不要写《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中的禁止/废止药品名称。
(七)药品、医疗器械类:
7. 发布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非处方药、原料药及进口药品;
每次扣四分
规则背景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温馨提示
  非处方药(OTC),是指患者自己根据药品说明书,自选、自购、自用的药物。所有非处方药、原料药及进口药品不可以发布。
(七)药品、医疗器械类:
8. 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及《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发布医疗器械;
每次扣四分
规则背景
请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需提供:药械准字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并且不允许发布在线订购的类目。
温馨提示
  请及时上传相关资质并审核通过后发布在不支持在线订购的类目下。
(七)药品、医疗器械类:
9. 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发布兽药类相关商品信息
每次扣四分
规则背景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公告,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禁止生产假、劣兽药。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具体情形
需提供:《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
温馨提示
  请您在发布商品时,核实是否属于农药制剂商品,如要发布,请提供相关资质并审核通过后再发布,资质提交请您点击此处,选择正确的资质类型并进行上传,2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即可发布限售兽药。